当事人信息原告:石德才,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苏云龙,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原告石德才与被告苏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德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石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苏云龙给付货款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苏云龙在石德才处赊购人参300板,货款总计7500元,约定1个月后结清。嗣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该款至今未予给付。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苏云龙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时,苏云龙认可向石德才赊购人参300板及欠其货款7500元的事实,称暂时没有能力给付,但承诺2021年9月16日前还清该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苏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石德才货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云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员胡金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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