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明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大白裕泰山物流中心信息楼二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崔秀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华,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安市明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继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市明利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泰安市明利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