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俊学,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守城,男,成年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俊学与被告张守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俊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1677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承包高官镇法台村赵宏的猪场建设工程,便招用原告出劳务,工种为砌墙大工,日工资为260元,截止到同年8月15日工程结束,经计工人邹本桥核准,原告共出工64.5天,计工资为16770元,被告签字认可,可是被告违背近日支付工资诺言,至今不接电话,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韩俊学与被告张守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张守城下落不明,且原告未能提交被告准确信息,故本院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俊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全部返还原告韩俊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