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起,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址大连市。
原执行人:侯玉梅,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韩起,二人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王斌,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杨栋丽,女,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起、候玉梅与被执行人王斌、杨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5247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王斌、杨栋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2021年1月26日、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斌、杨栋丽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斌、杨栋丽名下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2020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栋丽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合计30000元。执行款3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甄红线,本案执行到位合计30000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