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茅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滕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徐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江门市德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8184664M,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奇榜村探坑工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忠兵、滕建辉、徐峭峰与被告江门市德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茅忠兵、滕建辉、徐峭峰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茅忠兵、滕建辉、徐峭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茅忠兵、滕建辉、徐峭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渭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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