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24410631。
法定代表人:李明坤,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马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被申请人:马玲,女,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巩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玲、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玲、马军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基本账户内的存款对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玲、马军银行存款74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6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