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李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工作单位: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银行账号为:6223××××9881,6215××××5777,9140××××7392),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6230××××4271),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名下的鲁A8××××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李振位于齐河县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价值共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赵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春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王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