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傅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李亮亮与傅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亮亮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保国名下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亮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傅保国名下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李亮亮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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