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何邦展,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峰,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晖,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邦展与被执行人黄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1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邦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晖返还申请执行人何邦展借款本金5735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黄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晖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晖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晖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黄晖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晖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晖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晖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邦展。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0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