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赵林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政新与被告赵林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政新、被告赵林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政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开始处男女朋友,在处朋友期间被告经常向原告索要礼物并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转款48800元,原告后期一直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去掉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特定意义的转账数额,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林园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处朋友期间原告共给被告转款48812元,其中赠与被告36812元,12000元是被告向原告索要的,这些钱都已经被被告日常生活花掉,不同意返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原告给被告微信转款记录截图14张,证实原告通过微信转款方式给被告共转账43笔合计48812元,经被告当庭质证自认有四次转款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即2020年9月6日转款9000元、1000元、2000元,2020年11月6日1500元合计13500元,其余转款为原告赠与给被告的,原告亦当庭表示除13500元外其他是给被告的看病,租房,买东西,过年、过节节发红包用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开始处男女朋友,在处朋友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转款48812元,被告自认有四次转款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即2020年9月6日转款9000元、1000元、2000元,2020年11月6日1500元合计13500元,其余转款为原告赠与给被告的,原告亦当庭表示除13500元外其他款项是给被告的看病,租房,买东西,过节发红包用款。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审理可以认定,原、被告在男女朋友相处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赠与被告的礼物及特定意义的红包等属于赠与性质,不是借贷关系,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林园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李政新借款13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赵林园负担137元,原告李政新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