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利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平度市鼎盛洗涤服务中心,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MYYAH3K。 经营者:于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利梅与被告平度市鼎盛洗涤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9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87.00元,申请执行费111.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辅助系统向被执行人平度市鼎盛洗涤服务中心经营者于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线上查控情况: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度市鼎盛洗涤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平度市鼎盛洗涤服务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 3.线下调查情况:2021年6月23日,调查被执行人平度市鼎盛洗涤服务中心经营者于雷所在地平度市村委委员王晓东,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综上,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8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087.00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刘利梅进行执行会商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925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文善 审判员  王进兵 审判员  冷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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