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宝,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男。 被告:孟献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汇公司)与被告孟献照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献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地汇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72,024元(币种下同),及逾期利息以72,0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23,900元,及逾期利息(以48,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即2,213.70元,以2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2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3月5日分别签订了七份《会员服务协议暨临时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签订此合同后成为原告“天地卡航”产品临时会员,通过“天地卡航”产品系统发生货物运输服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上述服务,被告应当于指定货物发车前支付相应的运输服务费用。此后,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运输服务费共72,024元。根据双方合同第6.3条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运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自卸货之日起算)。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付款48,12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孟献照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通过原告网络物流运输平台,于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3月5日分别签订了七份《会员服务协议暨临时运输服务合同》,甲方基于自身运输需求拟根据会员服务协议的约定注册成为乙方平台会员并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获取相应的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约定: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服务的应当申请注册成为乙方平台会员,并通过乙方平台系统进行托运运输;甲方可通过各应用商店搜索“快运吧”下载APP,并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注册。第6.2条约定:若未签订附件二《商务合作及支付标准》,具体实际发生费用以线上平台核算的运费合计为准,甲方应在卸货前全额支付相关费用。第6.3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运费的,乙方有权按照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收取逾期利息(自卸货之日起算)。第14.2条约定: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之后,被告于原告运输平台打印的天地卡航-发货会员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七次运单的应收、未收金额合计为72,024元,对账单中记载的末次运单的线路“上海-沈阳”,发车时间“2021-03-0701:02:01”。2021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48,124元,尚有23,900元至今仍未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保全担保费1,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暨临时运输服务合同》、天地卡航-发货会员对账单、保全担保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完成了运输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双方对违约责任及因诉讼产生费用的承担均有约定,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献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费2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孟献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213.70元(以48,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孟献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061.50元由被告孟献照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雯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梦 书 记 员 何 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