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被告:杨凯。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杨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