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宁秀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巴州和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宁秀辉
被执行人:裴祖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宁秀辉、巴州和合纺织有限公司、裴祖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宁秀辉、巴州和合纺织有限公司、裴祖钦支付案款2500000.00元,剩余的案款1065893.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