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苑A28#商住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RTN1F。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