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廷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廷栋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03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78004万元,缴纳执行费91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
二、2021年5月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军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03民初38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