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嘉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40663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D2区38号2-1-3。 法定代表人:牛文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延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嘉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嘉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修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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