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李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