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李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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