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新强,男,197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巧喜,女,1977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强,男,197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俊,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玉凤,女,197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虹,女,1966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莲,女,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贾新奇,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杜玉兰,女,1964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廖俊财,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吉娅莉,女,197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春,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光凤,女,1968年出生,住新疆巴州和静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宏伟,男,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宇,男,199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长征,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秀英,女,195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书钦,男,194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尚军,男,197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荷莉,女,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桂,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洪松,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济兵,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国林,男,197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成英,女,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文轩,女,1968年出生,住阿克苏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文亮,男,196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明伟,男,198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建华,女,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金云,女,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玉红,女,195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菊艳,女,197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铁柱,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男,197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利,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向世明,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祖兴波,男,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甄福云,男,198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振西,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文,男,195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彬,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成菊芳,女,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冯慧恩,女,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华少花,女,194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吕红霞,女,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屈鹏,男,196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艳生,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国勇,男,1974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燕,女,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包秀英,女,196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云仙,女,1934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静,女,198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友东,男,196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兰英,女,194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文琼,女,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淑杰,女,194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青荣,女,197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学元,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廷贵,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伟,男,198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晶晶,女,1986年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陶家迁,男,195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毕殿玺,男,194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梅顺花,女,198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永生,男,196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康宏伟,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管宏莉,女,198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春华,女,197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龙世才,男,194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金玉,女,195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504西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娄继明,男,196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晓新,男,196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华,女,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新民,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吕新江,男,197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小惠,女,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昌理,男,1968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2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长平,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官萍,女,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陆光明,男,195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秀,女,196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光礼,男,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纪爱玲,女,197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国强,男,197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元芳,女,194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乾新,男,197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可为,男,197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敏,女,1954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男,195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永军,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雷桂英,女,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道全,男,194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新维,男,1962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6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长胜,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柱,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婷婷,女,198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武海治,男,1977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2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郑岩刚,男,197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永超,男,1972年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兰,女,1970年出生,住新疆巴州和静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建军,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华,男,1982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9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大庆,男,196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卫红,女,196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新云,女,1973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尚佰战,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洪松,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陶家迁,男,195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新强、高巧喜等106人因诉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谢新强、高巧喜等106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要求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回避此案;3.上诉费用由天宇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书认为上诉人诉请天宇公司开发票并承担税费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诉讼代表人洪松等人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向库尔勒市国税局实名举报天宇公司违法向小区业主收取营业税或者增值税。2020年12月21日库尔勒市国税局组织答复会议,于同月28日向诉讼代表人洪松等送达《实名举报答复单》。答复中明确告知:经核实该公司已将所有税款缴纳完毕,我局也按规定给该公司办理了发票领购业务。我局认为该投诉主要是购销双方对合同房屋价款约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于税务机关业务管理范围,建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审裁定书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认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不能解决问题,是违背法院审理案件原则的,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原裁定书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为了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天宇公司为解决内部职工住房而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性质有别商品房,由于诸多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现在办理不动产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解决的问题,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才是诉讼目的。而原裁定书认定的诉讼请求是为了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即便上诉人前去办理不动产证,在无购房发票、无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如何办理。原审裁定也认定了天宇公司所建设小区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诉人当年所缴清的房款中都是含税的,而且是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一审法院却忽略了此基本事实。 三、一审法院审理有程序瑕疵。2021年3月12日上诉人递交起诉状,3月23日上诉人补充起诉材料,4月12日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调解。当时诉讼代表人洪松和居民代表明确告知一审法院不接受调解,4月21日一审法院再次组织调解。从上诉人的个人信息可以看出,所谓的内部职工住房并不是真实有效的存在,而是针对整个二师所属单位的内部职工,一审法院未能调取此信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具有程序瑕疵,而且一审法院和天宇公司及上级管理单位有莫大的渊源,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书,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程序上有错误,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单位职工集资的经济适用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在此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称,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中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解决的问题,违背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适用不同程序予以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受理的过程中,应否开庭审理并无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综上,谢新强、高巧喜等106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富强 审 判 员 石红燕 审 判 员 于新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子玲 书 记 员 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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