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室-1。  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全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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