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室-1。 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全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