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被申请人:陈文娟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申请人陈文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娟银行存款61138.73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陈文娟的银行存款61138.7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31元,由被申请人陈文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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