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德莱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碧桂园山湖城办公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邹芝香。
诉讼代表人:廖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芝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德莱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小红、邹芝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德莱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廖江峰与被上诉人邹小红、邹芝香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德莱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德莱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