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加,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马忠义,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加与被告马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加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加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