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合(绰号“二哥”“拉登”),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合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合于2021年3月19日8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刘某(另案起诉)租住的养殖小区内赌博,因发现孙某赌博时作弊,遂向孙某索要其所输全部赌资人民币4万元。期间,被告人刘建合对被害人孙某进行殴打,并强行从孙某处拿走人民币1.8万元。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本院查明

被告人刘建合于2021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款物已扣押在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建合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合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建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建合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陈某、刘某、季某的证言,微信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据,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合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建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建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移动电话一部,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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