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宿路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宿棒尔(又名宿生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宿路学与宿棒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宿棒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棒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宿棒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宿棒尔的银行存款8650元。 即执行。审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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