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该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1068991。

被告:管仕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娥诉被告管仕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被告管仕七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娥诉称:因被告经营党参生意,2020年3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称需支付党参货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4万元,原告同意借款,原告让被告手写借条并持身份证拍照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收到照片后便向被告支付4万元,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因追索该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样,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微信聊天内容载明1万元每月800元利息,现原告认为该约定利息过高,现自愿按照15.4%作为年利率计算利息,借款6万元,至今一年的利息为9240元,本息合计69240元。被告未按时偿还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本金6万元、一年的利息9240元,本息合计692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管仕七未答辩,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证据确凿充分,原告变更后的利息主张符合最高院规定,故本院应支持原告全部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管仕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娥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9240.00元、律师费6000.00元,合计支付人民币75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50元,由被告管仕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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