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 被申请人:师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晓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师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师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静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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