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文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审理经过 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文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书记员陈千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覃文彬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宁乡县金沙路由西至东行驶,行驶至金洲大道金沙路三一重工后门地段时刮撞行人朱某,造成朱某当场死亡,湘A×××××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文彬继续驾车前行,被后面追赶上来的车辆逼停后下车返回事故现场,覃文彬看了事故现场后又驾车逃离现场,并打电话叫其弟弟覃某帮忙顶包,后覃某因被公安机关识破,覃文彬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覃文彬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文彬血液抽样;通过检测,抽样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70mg/100m1.

经长沙市公安局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文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案发后,覃文彬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覃文彬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120急救中心出诊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证人刘某、沈某、王某1、袁某、王某2、覃某证言;被告人覃文彬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该院认为,被告人覃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文彬辩称,案发后其驾车时不是被逼停的,其没有逃逸,其是自首。案发后其拨打了120救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覃文彬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宁乡县金沙路由西至东行驶,行驶至金洲大道金沙路三一重工后门地段时刮撞行人朱某,造成朱某当场死亡,湘A×××××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文彬继续驾车前行,被后面追赶上来的湘A×××××车辆逼停后下车返回事故现场,覃文彬看了事故现场,即拨打了120救人后,又驾车逃离现场,并打电话叫其弟弟覃某帮忙顶包,后覃某因被公安机关识破,覃文彬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覃文彬到案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5日凌晨1时依法对覃文彬血液抽样;通过检测,抽样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70mg/100ml。

经长沙市公安局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文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案发后,覃文彬与被害人朱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覃文彬赔偿了被害人朱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晚,其和袁某、叶某、覃文彬等人在菁华铺吃晚饭,饭后,其搭乘袁某的车子到歌厅唱歌。当日晚覃文彬驾驶袁某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

2.证人沈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晚8时许,覃文彬驾驶其湘A×××××小车来接其,其到歌厅十几分钟后,覃文彬驾驶湘A×××××小车外出办事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

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晚21时许,其驾驶湘A×××××小车搭乘龙某经宁乡县三一重工后面金沙路去长高集团。在三一重工后面行驶时,从其车后面来了一辆白色小车,打着双闪灯、按喇叭从其车左后方越过中心线,快速超过其车,那辆白色小车又变道行驶到其车前面路上,这时,其听到一声响,并发现有许多洒落物落到道路上,前面的小车撞人了,其发现有一个人在道路的右边躺着。但其前面撞人的小车减了一下速没有停车,仍继续向前行驶,其就加油去追那辆小车,其也打着双闪灯、鸣喇叭,在三一重工后门处追上了那辆小车,其接着向右打方向盘使那辆小车停车,其和龙某下车对那辆小车驾驶员喊,讲他撞人了。同时看到白色小车的右侧大灯及保险杠撞坏了。这时,后面又追来了几个骑摩托车的人,讲被撞的人不行了,三一重工的保安报了警的事实。

4.证人龙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晚,其搭乘王某1的车经过三一重工后面,其坐副驾驶,看到有台车从我们车后面左手边超车到我们车前面,是越过实线超车,过了大概有几百米,其听见一声刹车的声音,王某1就说前面那台车撞人了,其看了一下地下,确实有个人躺在地上。前面那台车没有停车,速度也比较快,王某1就按喇叭驾车追上那台车,插在那台车前面,讲这台车撞人了的事实。

5.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其驾驶湘A×××××小型客车和覃文彬等人去宁乡县菁华铺吃晚饭,覃文彬喝了酒。饭后,我们到宁乡县金洲新城KTV去唱歌。其在歌厅唱歌没有好久,覃文彬到歌厅找到我。覃文彬对其讲他开车撞人了,其就对覃文彬说,那就快点到现场去,后由其驾驶湘A×××××小型客车一起到了三一重工后面金沙路的现场,其将车停在离现场不远的地方。其和覃文彬下车时,覃文彬讲他喝了酒,喊了一个顶包的,但那个人不得空,其到现场后,发现有交警、医务人员在场,其打了保险公司电话。半个小时后,覃文彬的弟弟覃某来到了现场,覃文彬要覃某顶包的事实。

6.覃某证言,证明其哥哥覃文彬要其顶包的事实。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段、方位及肇事车辆右大灯破碎情况。

8.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2016)尸检字第068号司法鉴定人佘学良、肖正君、陈泽文的鉴定意见为:朱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9.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朱某尸表重新检验鉴定,其司法鉴定人张某、裴某的鉴定意见为:死者朱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10.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鉴定(2016)交管字第380号,司法鉴定人宁某、蒋某的鉴定意见为:湘A×××××小型普通客车前机器盖右侧碰撞变形痕迹,符合与行人朱某在行走或站立状态下头左颞枕部头皮挫裂创痕迹处接触形成。

11.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2016)交管字第381号,司法鉴定人宁某,蒋某的鉴定意见为:2016年3月24日21时许,发生在宁乡县金沙路三一重工后门地段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湘A×××××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行驶的参考速度为45.98KM/小时。

12.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覃文彬血液中酒精浓度鉴定(2016)毒管字第188号,司法鉴定人邓某、罗某鉴定意见为:送检血液检测出酒精浓度为70mg/100ml。

13.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覃文彬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14.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明覃文彬准驾车型C1,湘A×××××车主为袁某。

15.110接处警登记单、立案决定书在卷。

16.120急救中心出诊证明,证明2016年3月24日20时56分接到159××××9966覃文彬手机号的求救报警的事实。

17.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覃文彬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3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1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覃文彬的刑事责任年龄。

19.到案经过,证明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覃文彬于2016年3月25日到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刑事立案侦查后,又于2016年11月3日向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的过程。

20.视频资料在卷。

21.被告人覃文彬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3月24日和袁某几个朋友在菁华铺吃晚饭,其喝了一两白酒及两瓶啤酒,之后其搭乘袁某的湘A×××××小型客车回到了宁乡县,准备去金洲新城KTV去唱歌。袁某要其去接其妻子,其驾驶湘A×××××小车接了袁某妻到KTV,其对袁某妻讲有点事去,其开车去金洲明珠中国福彩店还信用卡欠款后返回KTV。当日20时40几分的样子,其路过金沙路三一重工后门地段时,车速在五、六十码。其听到了一声响,其心里犹豫就没有踩刹车,直到其驾驶到了前面十字路口才停车。其发现撞了一位女子,其打了120。因喝了酒,其又驾车到KTV找袁某。找到袁某后,其和袁某返回现场停车,看到交警队的和120的医生都来了。其当时不知道撞的什么东西,后面来了一辆车追上其车讲其撞了人。其打弟弟覃某电话,要覃某来顶包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文彬辩称,案发后,其所驾车辆不是被逼停,其没有逃逸,其是自首,案发后,其拨打了120救人。经查,有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覃文彬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继续行驶,证人王某1驾车高速追赶,逼停被告人覃文彬驾驶的湘A×××××小车。被告人覃文彬在上述情况下返回事故现场。20时56分拨打120,21时0分驾车又离开现场。当地群众21时零1分报警,公安民警在21时07分赶到现场,被告人覃文彬一直到21时27分才拨打110。被告人覃文彬被他人逼停后,返回现场。又立即驾车离开现场,虽然在他人陪同下又返回现场,但被告人覃文彬要其弟覃某顶包,被告人覃文彬从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覃文彬的上述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故被告人覃文彬辩解称其案发后所驾车辆不是被逼停的,其没有逃逸的辩解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文彬驾驶小车将死者朱某撞击倒地后,其车辆右前大灯,引擎盖右侧均受损。被告人在案发后虽然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辩解其不知道撞了人,称可能是撞的箱子。综上所述,被告人覃文彬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不属于自首。被告覃文彬辩称其属自首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文彬辩称,其在案发后拨打了120救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覃文彬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三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覃文彬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覃文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覃文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丙岩

人民陪审员  谢 燕

人民陪审员  贺劲松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