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清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聂建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胡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该公司工程部主管,系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友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霞,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平,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云诉被告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云于2021年9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清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清云撤回对被告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清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聂 俊 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