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建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襄垣县虒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郝焕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被告:袁爱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郝建录诉被告郝焕娥、袁爱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建录以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二被告的纠纷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建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郝建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