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滦平县秀立蔬菜水果批发门市部,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农贸市场内A座27、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4MA080MAR9K。
法定代表人:皮秀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利与被告滦平县秀立蔬菜水果批发门市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利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