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欧阳永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欧阳永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财产部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8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进行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