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市民广场南图书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办公室主任。 一审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北京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立才因与被申请人泗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及一审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2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立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