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秀萍,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裕美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薛家圪台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590095
法定代表人:奥彦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温秀萍与鄂尔多斯市裕美洗涤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秀萍依照(2020)内06民终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租金1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20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1月16日进行了短信约谈。我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金平
审判员 边 丽
审判员 王铭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娜和雅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