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钱本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担保人:陈子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钱本超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陈子玲名下的粤S3××××小型轿车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钱本超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子玲名下的粤S3××××小型轿车一辆;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高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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