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德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 负责人徐宏,该分行行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德蓉因与被申请人杨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德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王四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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