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陶家玉,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