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广州佰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中达街自编二号进发工业园C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K928D。

法定代表人:李雪。

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张勇刚,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磊与被告广州佰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网络购物合同,判令被告退回货款1900元;2.判令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货款十倍金额19000元;3.判令被告退回本人已向被告支付的物流运费2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5日以会员名(tb409161834)通过第三人的1688平台上在被告开设的店铺购买了商品网页标题为“一喷瘦喷喷瘦oem溶脂液强效瘦身喷雾通便去脂霜纤体精油加工”,收到实际商品外包装名称为“一喷瘦”。购买商品数量共计200瓶,总价值1900元,运费20元,共计付款1920元。订单号为982473955089199029,发货物流公司:中通快递,运单号码:73130111845722。原告在收到商品使用后没有商品外包装注明的“一喷瘦”减肥功效,在查看商品外包装发现没有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成分等信息。原告通过阿里旺一旺询问被告,被告一表示涉案产品由被告一生产,产品成分为“甘草根提取物、五味子果提取物”等制成。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应视为不合格药品或不合格化妆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案涉产品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假药、劣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佰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院应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张磊因产品质量问题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张磊购买的货物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黄冈市黄州区,故本案本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广州佰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