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继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贵州陶小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范存妮。 被告:范存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戴继宗与被告贵州陶小醉酒业有限公司、范存妮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戴继宗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继宗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继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斌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梦 书 记 员 阮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