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年**月**日出生,住乾安县。 被告:姜小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25元,由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立丽 书 记 员 张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