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闫申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浩与被告闫申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浩于2021年6月16日以已与被告家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9元,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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