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闫申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浩与被告闫申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浩于2021年6月16日以已与被告家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9元,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