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严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赵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赵某之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严某某与原审被告赵某、陈某某、李某、赵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2014)新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许          瑜 审判员 牛     江     陵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玲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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