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0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赵建辉,男,1975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秦青欣,女,1972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英与赵建辉、秦青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7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建辉名下车牌号为冀AQ5555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60Z46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55J55捷豹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8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建辉名下车牌号为冀AQ5555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60Z46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55J55捷豹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赵建辉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