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鲁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浩,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鲁晋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鲁晋及其辩护人孙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鲁晋伙同他人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在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宫霄国际大厦的经营地等地,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做理财为名,并以高额收益为诱饵,与集某(男,66岁,北京市人)等10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周鲁晋于2019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周鲁晋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周鲁晋辩称自己是受雇的名义法人,没有占有的故意。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周鲁晋不是主犯,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鲁晋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屹然公司)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做理财为名,并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集资参与人文某等100余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损失3000余万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鲁晋被抓获归案。涉案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山东宝丽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权已冻结;周鲁晋在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尾号6156的账户、袁某在农业银行尾号7075的账户、孙某在民生银行尾号6176的账户,亦已冻结。随案移送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集资参与人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报案材料等证明: 2017年2月,金屹然公司的业务员申某多次给我打电话介绍该公司的情况。我去朝阳区东大桥某层,申某介绍公司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安全可靠,还有山东银地融资担保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做担保。2017年2月,我签署了《借款合同》《承诺担保函》。我投资15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2%,另加2%的分红。3月26日,我收到金屹然公司给我返的6000元。我收到两次返息后,公司就不返息了。我到公司询问,公司门口张贴了法定代表人周鲁晋签署的还款计划书,称会陆续还款,该人已经回山东。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投资款,称深圳某公司被银监会查封了,没有钱可以赔。我上网查看深圳某公司正在经营,没有负面消息。我电话联系深圳某公司,其称没有做过北京方面的业务。我还收到过周鲁晋返还我的3000元。文某辨认出周鲁晋。 2.集资参与人徐某、马某等100余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至2017年,集资参与人在金屹然公司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项目3000余元;金屹然公司承诺按月返息和分红;共计投资人民币3000余万元,损失人民币3000余万元。 3.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我到金屹然公司,老板周鲁晋面试的我。公司老板周鲁晋,负责公司总体运营;主管行政的副总姓邢(男),财务部是两个女孩,主管销售的副总姓袁,还有一个老总叫王某;袁副总管理三个销售团队。我所在团队的负责人叫刘某,再下面就是业务员。我没听说过姜某。 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不特定的客户募集资金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公司的客户都是我们业务员打电话约来的。客户在公司投资产品,每月按照投资额的4%返利,签约时间最短6个月,合同到期会返回本金。公司的资金链断裂了,客户投资的本金都没有返还。我们承兑汇票业务有一个叫深圳某盛世保理有限公司做担保,周鲁晋说客户需要有担保的时候就把这个公司告诉客户。 一开始,我在公司做前台。2016年9月,周鲁晋给我客户名字和电话,让我给客户打电话,邀请他们来公司听课、推销公司产品。公司有专门的讲师授课,宣传公司承兑汇票业务是跟银行合作:客户把钱借给我们,我们把钱借给向银行借款的企业,企业和银行给我们利息;我们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并承诺给客户每月4%的收益。客户愿意投资,公司就跟客户签《借款合同》和《担保函》,客户在公司刷POS机交款。我成功签约三四个客户,他们共投资100多万元(徐某投了50万元左右)。开始,我签约一名客户提成投资额的1-2%;2017年春节后,周鲁晋口头将我的提成提高到4-5%,但实际上没给那么高的提成。 秦某辨认出袁某是“袁总”,未辨认出王某1。 4.POS机交易记录等证明:深圳某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乐富支付公司申请的POS机在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4月11日收取款项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深圳某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POS机在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5月5日收取款项共计1400余万元。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明:报案投资人150余人的投资金额3600余万元,报案投资金额减报案返还金额差额3000余万元。周鲁晋介绍9人投资200余万元,秦某介绍8人投资200余万元。 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8月11日,深圳某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为收第三方平台5700余万元,主要资金去向为支山东田字格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3100余万元、支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2400余万元、支山东展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账户150余万元。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2日,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收深圳某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主要资金去向为支周鲁晋账户1800余万元、支山东宝丽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账户423万元。 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1月31日,山东展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收第三方平台500余万元、收深圳某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200余万元,主要资金去向为支孙某账户380余万元、支杨四坤账户70余万元、支山东展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户60余万元、支山东海博汽车有限公司账户99万元、支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账户70余万元。 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周鲁晋账户总收款4372万余元,总支款4371万余元。主要资金来源为收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收山东田字格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50余万元、收介绍人(业务员)85万元、收投资人20万元。主要资金去向为支介绍人王某1账户1300余万元、支投资人720余万元、支其他个人540余万元、支现金450余万元。 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7月31日,王某1账户总收款1673万余元,总支款1652万余元;主要资金来源为收周鲁晋1300余万元,主要资金去向为支介绍人800余万元、支其他个人240余万元、支投资人4万余元、支现金220万余元、支第三方平台76万余元。 6.企业信息材料证明: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及本案关联的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鲁晋)、山东展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山东田字格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坤)、山东宝丽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等情况。 7.冻结材料证明: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山东宝丽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权,已冻结。 周鲁晋在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尾号6156的账户,袁某在农业银行尾号7075的账户,孙某在民生银行尾号6176的账户,均已冻结。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款单证明:秦某退赔人民币17万元。 9.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明:2019年8月6日,民警在济南市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周鲁晋。被告人周鲁晋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周鲁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我欠了别人钱,就想办法赚钱。我找到朋友姜某,他让我在北京开一家投资理财公司赚钱。2016年10月,我来北京注册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某给我找了一个做投资理财的团队,他负责租房找业务。 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办公地点在朝阳区东大桥某大厦;主要经营项目是向不特定客户募集资金给深圳某盛世保理有限公司使用。公司有财务部、业务部。公司法人、董事长是我,业务总监王某2(王某)负责公司全部业务、人员管理,财务部是一个女孩,还有20多个业务员。销售人员是王某2带来的,我记得一个叫袁某的。我在公司管理员工,督促业务员做业绩,约谈客户。我介绍公司是做承兑汇票业务的,实力强大,绝对能保证客户的兑付问题,跟客户承诺保本付息。 公司做银行承兑汇票,我把钱融资来,给深圳某盛世保理有限公司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投资1万元起,期限是半年,月息5%,年化收益60%,月返息,到期还本。姜某说深圳某盛世保理有限公司是他的,给我发过承兑汇票业务照片,说做承兑汇票业务做得特别好,很赚钱。我没有核实过这个公司的承兑汇票业务。 客户是业务员打电话约来的,电话号码是王某2团队买来的。客户来公司,业务员接待、介绍理财产品;客户觉得不错就去财务室交款、签合同。客户刷POS机,钱到深圳某公司的账户。公司和客户签《投资理财合同》《收款确认函》,姜某失联后我把合同扔了。公司融资3000多万元,我拿了300万元左右;公司涉及200多投资人。 公司业务员没有底薪,成单后第二天发工资。深圳某公司把投资额的50%打到济南金屹然公司公户,我再把钱转到我个人农行账户。我留下10%,40%转到王某2个人账户,王某2给自己和业务员发工资。客户的利息,姜某打到济南金屹然公户,我把钱转到我中信银行卡,直接给客户转利息。 我个人名下有北京金屹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宝丽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我个人占股20%,是用融资来的400万元买的;这个公司2017年因经营亏损关闭了。山东展望集团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银盛世商业保险有限公司,都是姜某的公司。 我个人名下中信银行卡、农行卡在公司使用,收取姜某给我的投资提成和支付业务员提成。我用自己的手机银行给客户支付利息和业务员提成,没用过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 当庭供述:2016年10月,姜某他们让我当名义法人,我把身份证给他们注册了投资公司,事是他们做的。他们答应给我百分之十的提成,只在4月份给我几万块。2017年4月,我感觉公司不对,说不想做了,让他们把之前的钱兑付。他们兑付不出来,公司就关停了。我用4月份融资的200多万元给客户打利息到7月份。我还借钱,用朋友的卡给客户转过30多万元。我没有违法所得,钱转给我,我就转给王某1了。我个人账户收到的钱都是保理公司账户转到金屹然公司的钱。金屹然汽车公司的账户我控制,扣除5个点的费用,还有95%;我把95%里的40%打给王某1。我想不起秦某是谁,我不接触业务员,王某1给业务员发提成。 周鲁晋未辨认出袁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被告人周鲁晋关于其只是名义法人、没有占有目的的供述和辩解:周鲁晋供述了其在公司管理员工、督促业绩、约谈客户,足以说明其在公司的管理作用;证人秦某证明周鲁晋是公司的老板并让其做业务,亦能印证周鲁晋的管理作用;周鲁晋的供述和银行交易记录能够证明集资来的钱至少有50%被周鲁晋和公司的业务团队占有,此外还要有钱给集资参与人返息,足以说明周鲁晋明知钱款没有用于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周鲁晋的供述、银行交易记录、企业信息等能证明周鲁晋用集资的钱购买珠宝公司的股权;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周鲁晋的上述供述和辩解不予确认。 2、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鲁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鲁晋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鲁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鲁晋关于只是名义法人、没有占有目的的辩解,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管理公司人员、钱款,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周鲁晋系从犯、认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钱款,在案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周鲁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鲁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鲁晋退赔人民币三千余万元(含在案十七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三、在案冻结的济南金屹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山东宝丽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质变借款、周鲁晋在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内的钱款、袁某在农业银行尾号7075账户内的钱款、孙某在民生银行尾号6176账户内的钱款,用于折抵被告人周鲁晋的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 旭 人 民 陪 审 员   崔金娥 人 民 陪 审 员   王雅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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