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76711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龙泉巷达亨大厦17层6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文。
被告:贵州省锦屏县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DJMJ8XW,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龙塘村。
破产管理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坤,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锦屏县大酒店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