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住所地:榆树市榆树大街3567号。         负责人:孙成玺,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双,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常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西种榆路隆泰花园2号楼商业楼。         负责人:杨琼。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被告常丽、吉林省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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