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钧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3517室。 法定代表人:冯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德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8号楼231B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沪72民初25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德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本院已足额冻结了被告上海德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据此,本院对被告上海德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上海德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单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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