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星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汤姆拓展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法定代表人:付新辉,乌鲁木齐汤姆拓展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梅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汤姆拓展文化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星辰与被告乌鲁木齐汤姆拓展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星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星辰负担,退还原告杭星辰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