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幢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总经理。
被告:宁新娥,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新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