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岚县县城向阳路西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丽军,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1‰计算,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1‰加收50%的标准计算,已付利息8999.6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2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丽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3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婉婷